2000年6月台南市歸仁區雙屍命案,原本被三審判決死刑定讞的被告謝志宏,獲檢方調查認為沒有殺人事證,經聲請再審後無保獲釋,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改判謝志宏無罪。
據了解,台南高分檢調查,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謝志宏自白殺人的2份警訊筆錄,已經都找不到錄音帶及錄影帶,究竟是遺失還是警方沒有交出?已不可考;鑑於自白沒有錄音及錄影佐證,不具證據力,經查謝也沒有殺人動機,陳女及張姓老農被殺應是郭俊偉獨自所為,請求法官判謝無罪。
檢方調查指出,2000年6月23日郭俊偉曾到永康區十三妹檳榔攤買瓶罐泉水時,僅因不滿店員沒有找40元,竟持棍砸攤並打傷2名女店員,脾氣暴躁凶殘;反觀謝志宏綽號小不點,身高僅約150公分,屬依賴性人格,案發時無法影響郭俊偉殺人的決心,也沒有能力協助郭殺人,僅僅是目擊者;同時,謝的衣服、褲子、機車,拖鞋也都沒有血跡反應。
謝志宏也指證,被警方帶到郭俊偉舊宅時,曾被員警踢腰部;謝的律師認為,謝遭刑求,落網後更被長時間疲勞偵訊,警方取供不具證據力。至於謝志宏有否涉及殺人幫助罪?謝的律師說,謝根本事先不知道郭會突然失控殺人,因此不至於構成殺人幫助犯。
(中時電子報/戴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