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振興經濟,將推出「振興三倍券」來鼓勵消費,但有網友質疑,民眾用三倍券消費,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都為政府以營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方式抽稅抽走了,政府才是最大贏家,對此,財政部5日急消毒,強調民眾「取得振興三倍券免納所得稅」。
網友質疑,政府有5%營業稅,使用三倍券購物,勢必繳5%營業稅,3000元就要抽稅150元,實際是1000變2850元,那來三倍?還有商家收取的三倍券,自然是營業收入,有收入當然要報稅,繳交20%營業所得稅,問題是為了搶三倍券商機,商家得推出更多優惠,這些都是營銷成本,政府又可坐收營業稅、營所稅,算來算去,政府都是贏家。
中華大學講座教授杜紫宸更在臉書PO文質疑,使用三倍券購物,需不需要繳營業稅?當然要!還有政府提供的2000元振興金,需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當然要!2000元×10%=200元。剩下多少?如果再不找零,那領券的民眾到底得利多少?」
對此,財政部表示,民眾以現金1000元換取票面價值3000元的振興三倍券,或以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累積消費滿3000元、領取2000元。不管那種方式,就等同於民眾自付1000元,再由政府贈與2000元,該2000元屬於「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至於店家收到民眾消費的振興券,由於屬於店家的營業收入,所以依法還是要課徵店家營業稅、營所稅。
另外,三倍券排除網購電商,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認為,喜憨兒、心路、愛盲、唐氏症等大型身障社福團體,多以網路平台為主要銷售管道,實體店面反而沒幾間,盼中央比照藝文票券納為「白名單」,讓身障弱勢真正受惠。
(中國時報/許昌平、許哲瑗、張理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