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知名滷味老店「老天祿」爆發商標權之爭,經營「老天祿食品」的謝玉泉指控「上海老天祿」的長媳周映明成立的「祿大食品」,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文宣賣滷味侵權,最高法院判決祿大公司敗訴,祿大公司不得使用「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近似商標販售肉乾、滷味等產品,廣告看板和包裝等物也應銷毀刪除。
消費者認知易混淆
謝玉泉在西門町武昌街開設「老天祿」滷味,另由蔡毓根家族經營的「上海老天祿」則位於成都路;上海老天祿初期主打糕點,後來轉型賣滷味,尤其滷鴨舌深受許多港台明星喜愛。蔡的長媳周映明11年前創立「祿大食品」,近年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文宣賣滷味挨告侵權。
謝玉泉控稱,「老天祿」已是滷味代名詞,周女的祿大公司以老天祿第二代宣傳商品,會讓人聯想到滷味、滷鴨翅,且周女在銷售滷味的店面招牌、看板等處標示「老天祿」,讓消費者認為滷味商品為「老天祿」產製,侵害老天祿的商標權。
但周映明反駁,「上海老天祿」是公公蔡毓根1949年隨政府來台時,與紹姓親戚合夥經營的糕餅舖。後來2人分家,公公自行經營「老天祿食品號」,紹家經營「老天祿食品行」,常有客戶混淆,公公後來才在招牌加上「上海」2字。
周女說,謝玉泉向紹家購買「老天祿食品行」後,才陸續註冊「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商標,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並非商標,她也未使用「老天祿」商標,她只是向外界說明自己名稱、商品所憑技術及口味傳承的來源,沒有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廣告行銷物件應銷毀
智財法院一、二審都認定,「老天祿」這個商標受到普遍認知,消費者對這個商標較為熟悉,周女使用「老天祿」商標並非善意,她應該完整標示上海老天祿公司全銜,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認定周女的祿大公司構成侵權行為,判決不得在公司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祿的商標,已使用的廣告看板及網頁或行銷物件等應銷毀或刪除。周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確定。
(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