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Ar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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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技術人員 赴大陸須申請

陸委會將修法 違者最重罰1000萬元

 陸委會正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明定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及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大陸須經審查許可;若未經許可赴陸,最重可處1000萬元罰鍰。

 此次修正草案新增,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赴大陸應經內政部、國安局及陸委會等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若未經審查許可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赴陸返台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補助機關通報,違反通報義務者,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修法說明指出,是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人員赴陸規範。

 科技部對此表示,尊重修法意見,未來也會要求轄下研究型法人要符合法規規範。經濟部則表示,此條例規範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人員,科技業界人士不在此範疇內,而包括工研院、資策會等法人部分計畫與人員,將適用此規範,經濟部尊重陸委會、科技部對相關罰則及核心技術的定義。

 對此,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指出,不反對更嚴謹的規定以防研發成果外流,但陸委會此次修法只針對赴陸人員審查,不夠全面,且針對性強烈。

 林思銘指出,科技人才及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發展,一旦失去競爭力,影響層面更直達國安層級,不論外流到哪個國家,對台灣都會造成傷害,因此規範要有一致性,赴大陸要審核,赴美、日、韓等其他國家同樣也要接受審核,單獨修正兩岸條例並不夠嚴謹。

 他主張,應由科技部另提「國家關鍵技術保護法」特別針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做出規範,也就是將科技部現有的「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法制化,強化資料與人員管制,才是根本之道。

(旺報/林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