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0・中時-綜合報導

2021-11-20・中時-綜合報導
跟騷法通過 最重關5年 6個月後實施

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

 去年10月長榮大學1名馬來西亞籍女學生遭人強擄殺害,今年4月又發生屏東通訊行曾姓女店員遭人製造假車禍擄殺,由於凶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引起社會重視。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以「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違者最重將可處5年徒刑,法案於公告後6個月上路施行。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昨於法案三讀後轉述曾姓女店員丈夫的訊息:「《跟騷法》很早就該完成立法,真心希望太太會是最後一位發生憾事的人,也希望太太不是白白犧牲,而是幫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8000件跟騷案件,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擬定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八大類跟蹤騷擾行為樣態」。

 不過,政院版草案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設下「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引起3個在野黨質疑,擔心在實務上恐讓被害人難以舉證,在多次朝野協商未果後,昨天都提出修正案,但最後仍被執政黨以人數優勢否決。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該專法設下「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除非加害人願意承認或被害人能證明與性或性別有關,否則就不會落入跟蹤騷擾定義的範圍,令人擔心專法恐因而形同虛設。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則解釋,若跟騷行為不以「與性或性別」為界線,行車、債務或鄰里糾紛、網路酸民、徵信業者、電話推銷等行為都被納入「跟騷」範疇,並非國人所期待。

 《跟騷法》三讀條文明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予書面告誡,2年內再有跟騷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如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法院得預防性羈押。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國時報/楊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