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48歲張姓男子去年9月在臉書貼文指稱,「用瘦肉精下場得腦癌,毒性戴口罩也難防」,遭彰化地檢署依違反《食安法》散布不實訊息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張男張貼個人經驗與質疑,並非散播故意捏造或虛構之事,判決無罪。彰檢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審慎研議理由後,將提上訴。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鄭智文,是全台第1位偵辦瘦肉精豬肉的檢察官,捍衛食安、環安與國土安全不遺餘力。他認為,瘦肉精的疑慮爭議已久,這樣的判決,在食安法令與言論自由之間,合乎比例原則。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9月1日早晨貼文指「瘦肉精的毒,不是戴口罩就可以了,碰到皮膚也會吸收的」,並附上對話截圖,內容提到「我親眼看過我姪子10年前用,下場是腦癌,癌細胞還把腦殼吃掉」、「所以進口的吃了,會沒問題嗎?」遭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依違反食安法第46條之1散布不實訊息罪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後,張男坦承貼文,堅決否認違反《食安法》。他自稱養過豬,知道瘦肉精有毒,姪子也是養豬戶,豬肉曾被驗出含瘦肉精,姪子最後得腦癌過世。他更指網路上有許多專家對瘦肉精有意見,很多文章也提到會引發癌症風險,反問「我這樣寫有錯嗎?」畢竟台灣又沒有用人體實驗過。
法官認為,張男是針對個人經驗提出合理質疑,並非故意捏造或虛構之事,加上混合處理萊克多巴胺時,確實需佩戴手套、護目鏡,以避免接觸皮膚、眼睛,顯見人體皮膚不宜直接碰觸萊克多巴胺,檢察官未能舉證瘦肉精或萊克多巴胺不會被人體皮膚所吸收,張男貼文是否屬於謠言或不實訊息,仍有疑義。
(中國時報/謝瓊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