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中天新聞台換照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未依照2018年的「法定」審查辦法進行評分,卻自行創設規則來評分,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昨(10)日判決原處分違法,撤銷NCC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的處分,NCC應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議。此案可上訴。
NCC應依判決法律見解 重新審議
回顧整起案件,中天新聞台在2020年6月8日向NCC提交換照營運計畫書,申請換照。不料,NCC以突襲性方式,在10月26日舉行換照聽證會前20天,才通知中天要開聽證會,在聽證會前,中天3次聲請閱卷,但除中天自己提出的資料外,NCC一律拒絕閱卷,導致當事人武器不平等。
在11月4日的第二場聽證會,中天有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同場由NCC選任的7位鑑定人中,竟有5位中途離席,由NCC委員擔任的主持人,在會中以明示及暗示在場的鑑定人無須現場回覆中天的問題,NCC嚴重剝奪中天依法享有對聽證鑑定人發問之權利及機會。
2020年11月18日NCC火速決議不予換照,26日公告不換照處分後,12月2日中天提行政訴訟,12月11日中天新聞台執照到期,被迫退出原本有線電視「52台」的頻道,之後不少綠營背景媒體打算搶進52頻道,引發NCC行政不中立的爭議。
中天提起行政訴訟,主要是請求法官判決撤銷NCC不予換照處分,及NCC應作成准予換發中天新聞台執照(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的行政處分,同時NCC應給付中天79億5369萬9980元的損害賠償。
NCC應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由受命法官兼審判長蘇嫊娟、陪席法官魏式瑜、陳雪玉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的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國家可以制定法律為適當的限制,《衛廣法》是確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善盡其傳播媒體的社會責任,核屬立法裁量,未逾憲法所容許的範圍。
同時,NCC既設計為合議制的獨立機關,職司廣播、電視事業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目的在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的指揮與監督,使NCC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的空間,以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確保社會多元意見的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
NCC行政決定 不能排除司法審查
但是合議庭強調,NCC雖為獨立機關,但其行政行為或決定,仍不可排除司法的審查,對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法律程序,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換照法定程序,是從檢視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估測未來6年營運計畫等二個面向進行審查,前者占40%,後者占60%,準用《申設審查辦法》評分基準的規定,二者評分合計低於60分為不合格,應不予換照。
審查前突換評分表 不具法律效力
合議庭表示,2018年2月8日修法後《申設審查辦法》是法律要求NCC對電視台申請、設立及換照的規範。但NCC在2020月11月18日審查中天換照案,卻由7名委員依NCC自行制定評分標準,造成中天換照的審查事實基礎錯誤,資訊不完全。
合議庭指出,中天換照審查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NCC應該要準用修法後《申設審查辦法》的評分標準,不容許NCC另行發布行政規則取代,NCC在中天換照案前7天,才通過的換照評分表,不能發生取代「法律規範」的效力。
許可換照申請、損害賠償 遭駁回
合議庭認為,NCC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的評分基準,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足以影響所憑審議不予換照的結論,無從推算回復,NCC不予換照的處分於法有違,中天請求撤銷NCC處分有理由。
至於請求命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NCC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中天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NCC重為審議,這部分請求無理由應駁回。(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