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9・工商-專家觀點

2018-05-09・工商-專家觀點
工商社論》繳稅時節看所得分配

5月是繳稅時節,讓很多人睡不安穩,因為這個月裡有兩個性質不同的稅-綜合所得稅和房屋稅等著您。二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是中央稅,稅基是綜合所得淨額;後者則是地方稅,稅基是房屋的評定現值。這兩個稅的稅制設計初衷都有量能課稅的性質,尤其綜合所得稅是累進稅,稅率隨綜合所得淨額增加而提高。至於房屋稅,加上豪宅稅的配套之後,讓人更覺得是「劫富濟貧」,因為只有富人才買得起豪宅,因此,社會各界指望對所得和財產課稅的差異化,促使所得和財富的分配更加平均。

根據國際扶貧組織「樂施會」(OXFAM)的推估,全球前1%富豪的財富總和,已從2009年占全球總財富的44%成長到2014年的48%,剩下52%財富之中,46%是由前20%的其餘富人所掌握,而最後的6%才由全球80%的人所共有。樂施會同時預估在2016年之前,全球五成以上的財富將由為數1%的超級富豪所掌控,其資產總數將超過全球99%人口的總合。「We are the 99%」成為全球反抗分配不公的共同代名詞,在台灣,分配不均同樣是社會爭議的源頭之一。

以目前所能取得的研究結果觀之,在2012年綜所稅統計資料中,該年度向政府申報綜合所得稅者有5,971,432戶,合計申報各類所得總額高達5兆3,843億餘元,應納稅額總計為3,118億8,407萬元。其中淨所得超過423萬元以上,即適用當時最高稅率級距40%的總數有43,870戶,占總納稅單位的0.74%,但其應納稅額則占全體比重達47.27%。而歷年資料也顯示,適用40%稅率高所得者的納稅額占比,從2003年的32.27%一路增加至47.27%,顯示高所得者的稅賦比重相對較高且逐年增加,似乎顯示綜所稅制確實發揮量能課稅的效果。

然而,以同一資料觀之,稅負增加的成因,除40%的累進稅率墊高應納稅額外,高所得戶數增加而擴大應稅所得也是主因。2003年適用40%稅率者為21,063戶,且擁有各類所得總額為2,503億8,047萬元,而2012年戶數增加至43,870戶,所得總額也隨之擴大至5,326億7,708萬元,較之2003年所得成長幅度為212.7%,應納稅額增加乃正常現象。再者,政府自2010年起將三個低稅率級距由6%、13%、21%,分別降至5%、12%、20%後,合計稅額比重從44.24%劇降至36.12%,也連帶放大高所得者納稅比重,適用40%稅率者的戶數在10年間,由21,063戶倍增至43,870戶,看不出綜所稅制有發揮改善所得分配的效果。

在房屋稅方面,前行政院長陳冲認為,自住房屋是彰顯安身立命的基本人權,土地法178條早已明定:自住建築物免徵稅;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保障,不應單純因擁有財產被課稅。現行房屋稅條例無視於憲法、聯合國宣言、人權公約乃至其他基本法律,顯然違法違憲,如謂應予廢止,亦不為過。政府相關單位則以民國83年大法官會議369號解釋,依據憲法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回應,認為沒有違憲情事。至於土地法178條的爭議,則以民國90年立法院修訂房屋稅條例第一條,「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認為沒有違法之虞。

民國90年之前,房屋稅的稅基依法必須在物價上漲累計超過30%才能調,所以16年多沒動;90年之後地方政府雖可3年調一次,但地方縣市長不願得罪選民,財政困難的時候向中央要求補助,所以房屋稅的稅基長達30年不變動。

民國90年立法院修訂房屋稅條例後,除了台南市之外,調高房屋稅稅基的各縣市大都只對調整年後的新造房屋採用新的稅基,造成地段相同,新舊差不多的建案,房屋稅卻天壤之別。台北市自100年起實施豪宅稅,針對單價8000萬以上的高級住宅直接用地段率加成來加稅。以地段率200%的豪宅為例,房屋稅就變三倍,因此引發巨大反彈。

北市最新版本的房屋稅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在今年5月首度適用。其中,豪宅稅由於房屋標準單價適用6年緩漲機制、高級住宅加價從(1+路段率)改為(1+120%)、且加價項目取消,因此新制房屋稅多呈現新屋降稅、舊屋增稅的特殊現象,但也拉近新舊豪宅的房屋稅差距。

總而言之,現行的綜所稅制與房屋稅制對於促進所得分配與促進財富分配的平均,不但看不出有所貢獻,甚至似乎背道而馳。難怪賴揆在五一勞動節前夕說,勞工平均收入達到49,989元,創下歷史新高;但不少網友出面「道歉」,因為自己薪資太低,拖累了平均數。

財政政策,尤其是租稅制度原本被認為是改善分配不均最有效的工具,然而,最近幾次的稅改,財政部的關切重點多在稅損金額,即使是明年將實施的所得稅新制,也僅有政策宣示有助於中低所得家庭,對於改善貧富不均沒有提出精確的KPI指標,「We are the 99%」抗爭運動可能為期不遠了。

(工商時報 /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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