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日前核定修正「台灣銀行指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收兌外幣注意事項」及「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已確定8月1日實施,央行近日也去文台銀,要求台銀督導各外幣收兌處配合遵循,並對外幣收兌處加強辦理相關法規、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與宣導。
但為避免違反個資保護,央行同時提醒,有關外幣收兌處使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進行客戶資料檢核,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規定,但於查詢客戶交易資料時,仍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等。
央行指出,依規定,外幣收兌處查核換匯者身分,如有客戶持用偽、變造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提供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非本人親自辦理;出示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為影本4種情況時,應「婉拒交易」。
資恐通報程序的部分,央行指出,客戶如為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名單,應詳細記錄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留存查詢黑名單紀錄、並自知悉客戶為受法務部公告制裁個人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相關資料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台銀指出,外幣收兌處應派員參加在職及新進人員職前教育訓練,加強員工外幣鑑識知能及瞭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關規定及責任;同時由負責人監督執行防制洗錢措施;此外,若檢查機關查核外幣收兌業務時,應依規定接受查核,不得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
(工商時報/ 呂清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