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16年上路,今年前八月課徵所得稅合計約12.7億元。財政部表示,如果是六種非自願因素,包括家暴、調職、無力清償債務或醫藥費、非自願出售共有房地、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而無法居住等,交易房地時可排除房地合一兩年內35%的高稅率,並改採20%稅率。
官員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訂立房地合一條款,持有一年內出售須課徵45%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率、一到兩年內出售為35%、兩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一律為15%。
官員表示,法規中總有例外,也就是六項非自願出售的因素,因此在房地合一條款也增列如清償債務、醫藥費、家暴而出售房地,或是非自願離職、調職、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導致無法居住在原地、不得不賣房地的因素。另外,財部去年底參考土地法第34條之1,增列兩年內非自願出售共有房地情況。
官員指出,前兩大項清償債務、負擔醫藥費,是針對財務困難所立法,因家暴而出售房屋則是考量到許多家庭的人身安全。
至於非自願離職、調職、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與無法居住原地的情況有關,不過房屋越界情況若不夠明確,通常還須國稅局實地審核才能算數,而非自願離職、調職都要有公司文件證明,否則無法認定。
至於去年新增的第六項非自願出售共有房地,大多是同時有兩人以上同時繼承房地,但可能因劃分房地不易,加上超過半數以上的繼承者決定出售,因此會有繼承人非自願出售共有房地。
至於共有房地條款註明為兩年內出售,官員表示,主因是兩年以上的房地合一稅率本來就是20%以下,因此不必特別規範。
過去也有民眾嘗試用「假共有真節稅」方式交易房地,官員強調,國稅局在查核時會根據這些民眾的特定交易行為,如果是過去常常買賣不動產的投資客等,就可能要特別留意假共有情況;若為一般署名子女共同繼承祖厝,自然可歸類在一般共有情形。
官員指出,當國稅局看到疑似假共有情況,就會追查其共有的真實與否,如果找到「假共有」證據並舉證成功,該民眾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率仍按照房地合一制計算,且依法核定補稅,還會處補稅額度三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