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5・工商-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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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港區 免稅優惠大鬆綁

際租稅公平及反避稅趨勢正夯,行政院長賴清德昨(4)日拍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修正案,全面放寬自貿港區內不分國、內外廠商,不論產品銷售至國內或國外,均可享受100%免徵營所稅優惠,且大陸地區營利事業亦適用。

自貿港區免稅規定為十年前訂定,交通部次長王國材昨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過去為了擴大招商,對外商有特殊免稅規定,但為了貿易公平,這次修法將國、內外廠商標準統一,並將過去限制銷售國內產品僅10%免稅的規定取消。

自貿港區免稅優惠放寬
自貿港區免稅優惠放寬

此次修法主要參考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指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租稅協定作法及兼顧稅基考量所訂定。

其中免稅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在我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者適用,刪除獨厚外國營利事業;免稅行為適用範圍以區內從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為主,簡易加工行為未來需課稅;免稅範圍由產品銷售國外所得100%免稅、銷售國內客戶僅10%免稅,修正為產品銷售國內、國外之所得100%免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指出,目前與我國簽署且已生效的租稅協定只有32國,透過此次修法放寬自貿港區租稅優惠,以「類租稅協定」方式,鼓勵全球企業來台設置轉運中心等。

從台灣地理位置切入,宋秀玲認為,我國有機會作為外商的亞洲物流中心,相較多數國際廠商會選擇的新加坡,台灣運輸成本等較低,修法後提高外商來台誘因。

稅損部分,交通官員指出,目前自貿港區內有約7成廠商適用現行租稅優惠,未來全面開放100%免稅後,估稅損不大。

宋秀玲說,自貿港區內從事準備、輔助性質的公司利潤本就不高,因此稅損影響不大,反而節省稽徵成本。

此外,為保障修法後原核准案件權益,107年底前核准案件保障適用過渡至110年;108年(含)後核准案件一律適用新法。

簡易加工免稅優惠雖被刪除,但其中3項,包括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因視同儲存、運送及交付的一環,交部認為可認定屬「儲存」範疇而繼續享有免稅優惠。

另配套措施也搭配所得稅法函釋,針對企業利潤貢獻度調整,由12%大降為3%,明確規範外商物流營所稅課稅計算方式,有助自貿港區招商及加值利基。

(工商時報/張語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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