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7・工商-綜合報導

2018-10-17・工商-綜合報導
企業境外分公司營所稅 繳得比境內多

業境外分公司,不僅得繳他國營所稅,若超出我國營所稅率規定範圍,也無法扣抵總營收。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我國企業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採取屬人兼屬地主義,屬人指的是企業境外分公司視為同一法人;屬地指的是企業分公司若在海外完稅,即使他國營所稅率較高,其超出我國營所稅範圍也不能抵扣,因為非我國稅基。

官員說,我國企業在境外分公司完稅,即使他國營所稅率較我國20%稅率更高,其超出的稅額也無法抵稅,因為我國計稅是採取總計限額法。

官員舉例,假設A企業在我國有營利所得300萬元、A企業在美國分公司、丹麥分公司也各有營利所得100萬元,如果分公司在海外已完稅,美國營所稅率為21%、丹麥為25%,因此A企業在美國、丹麥已分別繳21萬、25萬營所稅。但回到台灣來,A在美、丹等國的完稅證明,還是只能折抵共40萬元的營所稅額(200x我國營所稅率20%)。

在我國計算營所稅時,整體企業原本應繳營所稅100萬元(300+100+100)x20%,但海外可扣抵限額仍為40萬元,因此最後A公司在我國仍須繳60萬元營所稅。

若以A公司整體營所稅負來看,在台灣繳了60萬、在美國繳21萬、在丹麥繳了25萬,實際繳稅金額達106萬元,比全部所得在境內的100萬元還高。官員分析,主因就是我國營所稅率20%較美國、丹麥低,且各國稅法都是採屬地主義,如A企業是在他國完稅、稅收不在我國,我國自然無法提供相對應的扣抵額給A企業,以免侵蝕我國稅基,等於是「政府把錢送給他國」。

反之,若企業是在營所稅率較低的國家,還是以我國稅率為計算基準。假設B企業在我國有營利所得300萬元,在塞爾維亞也有所得100萬元,在塞國完稅、僅繳10萬元營所稅(營所稅率10%),但仍須以我國營所稅率20%計算整體稅收(300+100)x20%、即為80萬元,再扣除其10萬元完稅額度,因此B仍須繳70萬元我國營所稅。

(工商時報/林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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