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欠款,如果請求時效到期,債務等同消滅,企業等於「賺到」這筆債款,因此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要求企業若賺得債款,須在當年度列入其他收入項目,若後續還是有還款則列為營業外支出。
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企業如果欠帳款、費用或是其他債務,如果超過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還款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除了留意列帳項目外,企業也得小心請求權問題,因為各類債款、貨款的請求權年限大不相同。
官員表示,按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目前我國企業的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差別。
如果是買賣貨物、原料等貨款支付請求權,還有旅店、餐飲業者的住宿費、飲食費請求權,消滅時效皆為2年。如果是企業租賃、借貸而生的租金、利息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除上面兩種外,其他企業欠帳款或債務都是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以請求權時效為2年的原物料而言,官員舉例,如果A企業向B公司進口一批20萬元的原物料,但遲遲未付款,等到2年請求權消滅時,A企業就能在帳上將實際獲得的20萬元成本轉列到其他收入,但後續若B公司與A企業打官司,要求A還款並成功,則A的事後還款須列為營業外支出。
我國稅法認定企業的獲利、虧損為權責發生制,指的是當收益確定成立時或是費用確定應給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按照歸屬的會計年度做紀錄,因此,如有交易,當期發生的收益與費用,不論有無現金的收付,均須記帳,並歸屬為會計期間的收支。
因此,官員坦言,在權責發生制的稅制基礎下,即使企業可能只是帳上獲得了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債款,仍須列報為其他收入,後續償還另計為營業外支出。
(工商時報/ 林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