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1・工商-綜合報導

2018-12-21・工商-綜合報導
保險法80年翻修 保單免親簽

80年的條文一次更新。金管會20日公布保險法修法草案,其中保險利益、複保險、團體保險、告知義務、保單親簽、契撤期等觀念全數翻新,並賦予法源依據,其中因應金融科技、網路或行動投保,保險法修掉原先的紙本契約、保戶需在保單上簽名等要求,未來可依金管會許可的方式如自然人憑證、指紋等方式,完成保單契約訂定,即算生效。

保險法80年大翻修
保險法80年大翻修

且未來只要要保人與保險公司意思完成,保單即算生效,也不再以保費繳交為保單生效要件;至於複保險問題未來分善意與故意,但都限於產險,不觸及人身保險。

保險法這次修法範圍相當廣,許多條文是民國18年或26年時確立的「保險契約法」,這次是一次將新觀念與時代演進遇到的問題,一次修法解約,保險局表示,條文將預告60日,蒐集各界意見後,再送行政院與立法院修法。

逾80年以上完全未修正過的條文包括「保險利益」,即要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否則保單無效,先前立委提出保險法只定本人及其家屬,但若子女長大成家,未再同住,是否就不算家屬?因此保險局此回增加配偶、直系血親等文字,也明訂團體保險不適用保險利益,雇主可替員工投保相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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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以往都是以示範條款在運作,這次也明訂入保險法,有專節規定,且明訂企業負擔員工團險保費的部分,可將保險契約權利約定讓與被保險人,也就是未來企業可以用保單作為留才工具,約定任職一定年限後,保單才能轉給員工,有助未來各保險公司拓展職域保單商機。同時也明訂員工可自提團險保費,也享有保險權利。

在複保險部分,也將「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改為「同一保險標的物」,亦即將複保險限縮在產險的被保險物體,不再涉及人身保險,則爭議多年的醫療險複保險等問題,即不再有違法疑慮。

另外就是告知義務除了要保人外,也擴及被保險人,減少要、被保險人不同人時,以不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為由,衍生諸多爭議;保險公司為增加理賠效率,對失聯保戶可向戶政單位或聯徵中心等,查詢聯繫方式;為強化大數據,將建置保險聯徵中心。最後即保險公司未來只能註銷,不再有撤銷業務員登錄權力,此權力回歸金管會,若業務員違法遭撤銷登錄,3年內不得再登錄保險業務員,另外也增加金管會可對保險業經理人「停職」,過去只有撤職。

(工商時報/ 彭禎伶、魏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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