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2月1日施行上路,持有單一企業股票不得逾5%的「控股條款」,應否在一年內出脫持股,引發財團法人大為緊張。法務部次長陳明堂6日表示,上周已發出函釋給各部會,確定「不溯及既往」。如此為財團法人1年內出脫持股的擔憂解套,免除台股動盪。
另2月1日上路後,財團法人若未符規定需在一年內補正,包括董監人數,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等。
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明訂財產運用方法,立院朝野協商通過「如係購買股票時,應限財產總額5%範圍,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之規定,即俗稱的「控股條款」。這項規定,民間財團法人過去以股票作為資產運用而違規的大有人在,其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持有華航股票逾34.13%,最受矚目。
在各方關切下,法務部去年底召集各部會、學者專家及立委座談,提案立委曾銘宗等人也表示,法條並無「溯及既往」意思。官員也表示,最近台股受國際情況及蘋果營運不佳衝擊,元旦後波動不小,若強迫財團法人一年內需出脫持股,恐得認賠殺出,且造成股市波動。
陳明堂證實,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需在5%限額內,且單一企業持股比率不得逾5%等規定,均不溯及既往。法務部上周已正式發出函釋給各部會。
但上路前投資單一企業逾5%者,官員說,雖不必出脫,但新法上路後即不得再購買同一企業股票;另計算財產總額持有股票須符合5%規定,一律以「前一年度財產總額」為基礎計算。
法務部官員指出,財團法人上路後需在一年內補正項目有三:一、董監人數明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7~15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5~25人;二、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政府捐助者連任不得逾改選的2/3,民間捐助連任不得逾改選的4/5,亦即每屆有一定比例須撤換改選,以免產生「萬年」董事或董事長;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監察人,未符規定者均給一年緩衝期補正。
至於私校、醫院、宗教的投資持股規定,適用特別法,排除在財團法人法適用。衛福部官員說,醫療財團法人優先適用醫療法,若醫療法沒有的才適用財團法人法,但受贈股票及股利不在規範內。據悉,私校法規定對單一持股上限可達10%,而醫療法授權訂定醫療財團法人對單一公司持股不能逾20%,形成一國多制現象。
(工商時報/呂雪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