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海外購買音響組、電烤箱等家用物品,如嫌太重,以托運送回家,今日起比照隨身行李,享貨物稅減免!財政部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修正條文,即日旅客不隨身物品也適用免貨物稅規定,但須完稅價格在2萬元以內、且屬自用或家用物品;若購買價格超過2萬,但符合自用等規定,則可減除2萬元再計算貨物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目前關稅與營業稅,都予旅客攜帶行李免稅優惠,如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徵關稅範圍包括隨身及不隨身行李,並以旅客自用及家用為限;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營業稅也比照關稅辦理,只有《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6條規定,旅客自國外攜帶行李物品,僅有「隨身行李」及郵包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考量旅客自國外攜帶「不隨身」行李貨物稅免稅標準,與關稅、營業稅規範不一致,常引發爭議,引起不少民眾致電洽詢,決定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將旅客自國外攜帶自用及家用「不隨身」行李物品,也納入貨物稅免稅範圍,新制自今日起生效。至於超過2萬元部分,符合自用等規範,則可減除2萬元後計算貨物稅。
舉例來說,黃小姐不隨身自用行李物品完稅價格為5萬元,修法前,關稅以3萬元(5萬元—關稅免稅額2萬元=3萬元)計算課稅,貨物稅以完稅價格5萬元計課;修法後,貨物稅以3萬元加關稅計算。
另依現制,貨物若遇火災、水災、運送時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災害,導致貨物全毀,產製或進口廠商可提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官員指出,由於有些業者拖了數年才提出申請,部分事證難以認定,所以修正規範,要求災害發生後30日內便須檢據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中國時報/王莫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