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導盲犬協會被檢舉不當繁殖犬隻,遭台北市動保處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3萬元,協會認為導盲犬屬「經濟動物」,不適用「寵物」規範,遂提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導盲犬同時具有兩種性質,判協會敗訴,可上訴。
動保處2015年接獲檢舉,3度發函通知協會提供導盲犬領養、退役、繁殖機制及犬隻清冊等資料,協會雖回函68隻犬的資料,但動保員稽查發現,實際共有146隻犬,認定協會規避稽查,開罰3萬元,協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動保處未先行勸導程序,2017年9月判決原處分撤銷,但動保處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調查不備,去年1月發回更審。
協會主張,動保法中所稱「寵物」,是指「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經濟動物」則指「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協會訓練的導盲犬非玩賞、伴侶,是免費提供殘疾人士引導、輔助功能,應屬於「經濟動物」。
協會並指,動保員稽查時僅宣達相關法令,要求提供「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未開書面勸導單,事後卻直接開罰,程序不合法。
動保處提出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見解,強調導盲犬同時具有「經濟動物」及「寵物」雙重性質,應受保護程度較高的「寵物」規範,並強調稽查時有「口頭」勸導。
合議庭認為,動保法定義「犬」為寵物,未針對導盲犬另立規範,且導盲犬伴隨視障者的日常生活,當然適用「寵物」規範,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持有執照,才可繁殖、買賣、寄養,另動保法未明定勸導一定要「開單」,書面、口頭皆可,遂改判協會敗訴。
(中國時報/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