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延燒,為協助紓困,衛福部依特別條例發布補償紓困辦法。若醫療院所、醫療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或營運困難,可向政府申請補償,該補償紓困辦法可回溯至1月15日。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衛福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訂出補償紓困辦法,昨日對外公告。該辦法分為補償、紓困2類,目的在於協助醫療院所、醫療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因應疫情造成的衝擊。
補償辦法規定,醫療院所為配合防疫而全面停診(例如:醫師被隔離),有兩種補償方式:第一種是以前一年同期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及掛號費給予補償,點數以一點一元計算,但不包括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另一種是補償停診期間的基本人事費、維持費、掛號費。
石崇良表示,若醫療院所部分停診(例如:人員被隔離),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則補償部分停診期間的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若醫療機構、住宿式機構在防疫期間營運困難,例如業務中斷、連續半年醫務收入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去年同期少了15%,或3個月掉了30%以上,則可申請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的損失、申請信用保證、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利息1年、員工薪資貸款利息1年。
若藥商受新冠肺炎影響,原料藥或中藥材供應不足導致成本超出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的1.5倍、製劑輸入成本超過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1.5倍,甚至產線減產或停產等營運困難問題,則可申請補貼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石崇良表示,每種藥最多補貼20萬,一家公司最多補貼100萬。
(中國時報/林周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