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蘇新漢去年因與黃姓越籍女子有感情糾紛,他跑到對方工作的按摩店縱火,將黃女燒死,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只有蘇男提上訴、檢未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刑度,仍蘇男判處無期徒刑,讓他逃過死刑。
蘇男與黃是男女朋友,但因感情、金錢問題多次爭吵而生嫌隙,去年2月16日上午他先到加油站購買汽油,然後到黃女工作的按摩店,拿打火機作勢點燃並向員工恫稱「不要以為我在開玩笑」,要求對方帶他前往黃女的休息室。
蘇男一到黃女的休息室門口後,將汽油潑灑至黃的身上後,再以其所攜帶之打火機點火而引燃火勢,瞬間發生大火,蘇男隨即逃離現場,且多次換乘計程車、捷運、火車,沿路將犯案穿著衣物及身上之折疊刀、包包等,之後被警方逮獲。
新北地院認定,蘇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致死,其殺害手法甚為凶殘,造成黃女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考量他一時失去理智而為本案犯行,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
合議庭認為,蘇的行為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蘇不服提上訴,高院駁回。
(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