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8・中時-綜合報導

2018-06-08・中時-綜合報導
大法庭制度 化解法律爭議

落實司法正義座談會

攸關司法重大變革的大法庭制度,司法院已將相關配套修法送立法院審議,希望本會期通過。司法院行政廳長王梅英7日出席座談會時指出,類似民眾關切食安問題,對偵查及法院審理都造成很大影響,未來可在審判前提案,由大法庭作成一個見解,化解法律爭議。

終審決議 不應絕對約束

 《中國時報》舉辦的「大法庭制度-落實司法正義」座談會由副社長黃樹德擔任主持人,與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司法院辦事法官鄭富城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教授兼學務長蕭宏宜和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王服清進行座談,希望大法庭制度盡快上路,教授蕭宏宜更主張終審決議不能絕對拘束法官。

 黃樹德表示,判例與決議往往只有結果卻沒有理由,也讓最高法院判例與決議是否合理、合法與合憲,存有疑義。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過往為人詬病的判例、決議制度,可望走入歷史,讓國人對未來司法正義的落實充滿期待。

 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指出,現行最高法院決議有合憲性疑義,這是從司法行政這種開會方式決定,而不是由審理個案來形成法律見解,此種用司法行政來形成法律見解,如何讓每位法官在抽象規範下有通案拘束力,確實有僭越立法權權限的疑問。

透過審判 形成法律見解

 她說,大法庭就很不一樣,其本身就是終審法院其中一個庭,而大法庭運作是個案在第三審審判中一部分的程序。簡單來說,以後統一法律見解都是在司法權、審判權的運作下,個案審理的時候是透過審判權才形成法律見解。

 王梅英表示,大法庭法律見解形成是有當事人參與且經言詞辯論,與昔日內部會議是不一樣的,其次採強制辯護,由專業律師和辯護人與檢察官之間的辯護來形成法律見解。此外,也可選擇學者專家當庭陳述見解,畢竟學界是非常好的資源。

食安法爭議 可優先適用

 她以食安案件為例說,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9條,食品有偽摻其他物質時,法條沒有說要致生危害健康才構成犯罪,這案子沒有判例,送到最高法院審理時,外界十分關心,對偵審雙方都造成很大影響,這時便可先提出給大法庭作出一個見解。

 辦事法官鄭富城表示,大法庭設計實際是終審的一個中間程序,任務在於解答法律問題,基本上大家想像它是一個分工,原本案子承審法庭的5個法官來負責審判,法律問題發生歧異見解與原則重要性需要先統一法律見解,便把問題提到大法庭,讓法官去負責和審理法律問題。

(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