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2・中時-綜合報導

2018-12-02・中時-綜合報導
吹哨貪汙願作證 可獲減免刑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完成

研修7年、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盡速推動立法,將私部門揭弊納入保護範圍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終於完成並預告20天。草案中除明確規定任何個人或機關對揭弊公務人員不得有解職、降調、減薪等不利的人員措施,更重要的是貪汙揭弊中,只要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的犯罪,可以減輕,甚至免刑。

 揭弊者保護法自2012年就委託研擬法案,本以公家機關揭弊者保護為主要設計的版本,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列入私部門,也就是民間企業揭弊者的保護,再經過1年多的討論,終於將規範揭弊範圍、受理揭弊機關、揭弊者法律責任減免、人身安全保護、身分保密等內容的草案研擬完成。草案規定揭弊門檻只要「有事實合理相信」就可揭弊,但須具名以避免濫行舉發。

 草案中明列「弊案」的範圍,包括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汙治罪條例、包庇他人犯法律明文規定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會被罰鍰的違規行為,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職權,或對國民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行為,有受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糾正之虞者。

 違反法官法應送評鑑的行為、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列的犯罪、偽造文書足生損害公眾、毀損、電腦犯罪、妨害農工商罪及冒用機關、公務員名義的詐欺罪等,也是法定的弊案。

 至於受理揭弊機關,草案明定是政府機關的主管、首長或他們指定的人員;私人企業則是主管、負責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向民代或媒體爆料的條件必須是揭弊後20天內沒有接到受理調查通知書、催告後10天仍未回應,否則不受保護。

(中國時報/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