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7・旺報-綜合報導

2019-10-27・旺報-綜合報導
離婚陸配 可留台照顧子女滿20歲

移民署昨表示,為保障大陸籍配偶親子間權益,已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陸配離婚,只要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等狀況,可繼續留台到子女滿20歲;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長期居留連續4年縮短為連續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台灣的權益。

內政部移民署昨發布新聞稿指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果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為利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予以鬆綁,陸配若於離婚後,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將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仍可繼續留台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2018年2月6日,陸委會舉辦陸配活動,時任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抱起陸配小孩,直讚「好可愛」。(本報系資料照片)
2018年2月6日,陸委會舉辦陸配活動,時任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抱起陸配小孩,直讚「好可愛」。(本報系資料照片)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始得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故本次也一併修正,使喪偶未再婚的陸配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定居,也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能夠一致。此項新規定已於本月10日生效,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盡早取得台灣身分證。

一名詹姓陸配受訪指出,陸配嫁到台灣而以離婚收場的人,不算少數,她身邊就有這樣的朋友,也有過遭遇惡意離婚的,迫於法令只能與骨肉分隔兩地,現在這樣的修法,對離婚陸配照顧子女多了保障,樂見此調整。(記者/陳君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