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旺報-綜合報導

2019-11-05・旺報-綜合報導
陸提供平台 促進藝文交流

大陸國台辦4日宣布《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26條措施),當中第19條與台灣的文創、藝文工作者,參與文創園區建設營運、文創賽事、展演展示活動相關。台灣藝文界人士除肯定有助於加強兩岸合作交流外,也指出若未開放表演團隊赴陸設立公司,似無較新意涵。

▲台灣文創單位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展演等,圖為重慶文創孵化基地「重慶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取自新浪微博@華龍網)
▲台灣文創單位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展演等,圖為重慶文創孵化基地「重慶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取自新浪微博@華龍網)

26條措施的第19條為「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根據大陸國台辦的解讀,台灣部分機構、單位和個人已通過適當方式,參與到文藝展演、展覽活動中,陸方願「提供展示平台」,「提高台灣機構、單位和個人在大陸的知曉度」。對此,兩岸資深藝術節策展人、現為上海台雨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藝術總監李立亨指出,「充滿善意,提供深度合作機會,創造進一步提升兩岸交流空間。」

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協會(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林佳鋒則認為,第19條為針對台灣人進入大陸從事文藝工作條件放寬,但不知是否「包含設立公司等條件放寬」,或僅針對人力需求;若是後者,過去至現在,已有許多台灣人在大陸從事文藝工作。若就放寬設立公司條件,「台灣展演團隊可否去當地成立公司」來看,條文中「看不出有新意涵」。

第20條「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曾任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一度曾至上海發展的台灣漫畫家賴有賢表示,目前許多大陸動漫獎均長期向台灣漫畫家或漫畫新人徵件,台灣漫畫家也經常得到重要獎項。

(記者/賴廷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