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18日裁決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推行《禁止蒙面規例》違憲,除引發大陸中央抨擊,連帶讓香港回歸以來一直存在的外籍法官制度,遭到關注。
香港司法在回歸後,沿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採用普通(英美)法系,並有其他地區法官的參與,據說是回歸後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立法時建議的制度特色。現有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成員,包括了英國最高法院的前任及現任院長,各級法院法官還有來自澳洲、紐西蘭、加拿大。他們與香港本地法官有同樣的司法職能,聽審和撰寫判決書。
有大陸學者指出,相較英美法系的香港,澳門之所以穩定,在於澳門跟大陸一樣是大陸法系。但也有不同意見認為,大陸畢竟實施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與傳統源自歐陸的大陸法系還是有些距離。但「港警前門辛苦抓暴徒,洋法官後門放人」的刻板印象,這段時間已深入大陸閱聽人心裡。
作為世界首創實施「一國兩制」的香港,法院外籍法官的法理依據,來自《基本法》,其中第9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92條:「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換言之,香港大部分法官,是根據專業,而不是「國籍」決定任命與否。以香港終審法院為例,除了1名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4名香港非常任法官之外,還有12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其中只有兩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其他都是外國籍或雙重國籍。
重要的是,為了維護香港的繁榮安定,《基本法》不光是外籍法官、也規定可以有外籍公務員、外籍立法會議員,保留了港英時期華洋夾雜特色,只有少數最高級別職位,必須由中國公民出任。具體在第67條明訂立法會可有不多於1/5的非中國籍或持外國居留權的議員。第99條、第101條規定除了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和海關關長外,公務人員不一定要中國國籍。更明確是第104條的「就職宣誓」,效忠對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記者/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