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6・旺報-專題報導

2019-11-26・旺報-專題報導
港高院判《禁蒙面法》違憲 加劇危機

香港高院判定《禁止蒙面條例》違法

香港高院判定《禁止蒙面條例》違法,引發香港政府應對能力的危機。香港司法在實務上是否有權解釋安全、國防、外交問題在內的《基本法》相關內容,頗具爭議,也是踐行「一國兩制」過程中會遇到的問題。
多維的評論文章指出,香港高等法院判斷和裁定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及香港依此訂立《禁止蒙面條例》,行為失當,而且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造成影響甚大,以致北京方面,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國國家港澳辦等,指責香港高等法院「僭越」。這突顯了「一國兩制」兩種法治體系之下香港的特殊性司法困境。

但矛盾並非不能化解,首先要搞清楚3個問題。其一,香港高等法院裁決的性質。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其第158條就《基本法》的解釋權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意味著香港法院有解釋權,但並非違憲審查,而是針對個案。違憲審查在香港與司法復核均使用judicial review,惟二者並不等同。香港法院無權對《基本法》這一全國性法律進行違憲審查。

其二,裁決的內容。立法會議員申請的是對特區政府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審查,即「司法復核」。這意味香港高院應限定於政府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緊急狀態法》已經由全國人大確認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繼續適用,無需地方法院以「違基性審查」質疑其存廢。

其三則是程序問題。《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賦權香港法院完全的司法管轄權,但也有例外和程序上的約束機制。比如,司法管轄範圍應排除涉國家安全、外交、國防等事務的案件,由行政長官出具證明文書說明情由加以排除。(記者洪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