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8日經表決通過《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將於2020年6月1日實施。針對醫鬧事件屢禁不止,該法作出明確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該法分為總則、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十章110條。
醫衛場所 不得擾亂
違反本法規定,擾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秩序,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非法獲取、利用、公開公民個人健康資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12月28日記者會上說,總的來說,整個法律的著力點一是保基本,二是強基層,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袁杰說,關於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第46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對醫務人員的侵害,無論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當予以嚴厲譴責和制裁。
大陸國家衛健委法規司司長趙寧指出,這部法律從四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一是明確規定了國家在規畫制定和醫療資源配置方面以基層為重點。
二是通過分級診療制度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來推動醫療衛生服務的下沉,助力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三是全面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四是大力加強基層和邊遠貧困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法有明文 維護秩序
他表示,就這部法來說,有很多的地方從法律的角度闡明了國家對醫務人員的保護,還特別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公共場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全社會都要維護公共場所的秩序,不單單依靠醫院自身。
他還強調,在法律責任中的第105條、第106條特別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擾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秩序,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都要受到法律懲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立法的態度。(記者/林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