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草案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將設立香港國安委,相較早於2009年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於2018年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澳門而言,「香港國安委」與「澳門國安委」的成員和職能並不完全一致,「香港國安委」不僅要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更要接受「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監督、指導和協調。這背後因素在於澳門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香港則必須由中央主動出手。
「香港國安委」成員除特區政府官員外,更設有一位由中央指派的顧問,就委員會如何履行職責提供意見,而委員會下設祕書處,由特首提名而報請中央任命祕書長領導。反觀澳門兩年前成立的「澳門國安委」,全由當地政府官員組成,不但沒有中央指派的國安顧問,而祕書長也由特首辦主任擔任。
金融安全左右國安
澳門主管經濟財政的官員,並沒加入澳門國安委,但香港財政司長為香港國安委成員,這與香港政府的財政規模龐大,同時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而金融安全日漸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息息相關。
另外,根據香港01報導,「香港國安委」除了納入政務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之外,還包含海關關長、警務處長和入境處處長,而「澳門國安委」則沒有納入負責同類工作範疇的治安警察局局長,這源於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無論是經濟企業或政治團體,本身就與海外組織有密切交往,而出入境事務亦相當頻繁,即便是反修例風波發生的2019年,香港全年也有3.1億人次出入境。
從主要職能分析,「香港國安委」缺少「統籌」這一項重要職能。從人大常委會有關說明可見,由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駐港國安公署」教扮演關鍵角色。除此之外,「駐港國安公署」還須與「香港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以監督、指導、協調香港國安事宜。從目前的訊息而言,難以確定這兩個機構的地位誰高誰低,但從「公署」職能中的「監督」、「指導」及「協調」等字眼可見,可能由「公署」負責統籌有關工作。
「落地」仍由特區負責
為什麼「澳門國安委」可以全權自行負責當地國安事務,而「香港國安委」則要被監督、被指導呢?因為澳門早已履行憲制責任、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香港卻長期拖延,直到北京認為國家安全備受威脅而中央必須直接出手。
香港01報導還提及,澳門自2009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只是「實體法」,即只規範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和義務,把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組織進行政治活動、澳門政治組織與外國建立聯繫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但未有涵蓋「程序法」或「組織法」等內容,即未有明確規定相關的執法程序和執法機構的具體職能;因此,在立法以來的十一年當中,澳門當局不斷修法和立法。
然而,「港版國安法」卻是比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更為豐富,包含實體法、組織法和程序法等三種法律內容特性的綜合法律,所以涵蓋從立法到執法的更完整的法規。值得一提的是,「港版國安法」通過後,香港並非可以一勞永逸,因為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港版國安法」只意味著「直接有效」而非「直接落地」,「落地」工作仍然交由特區政府自行負責,當中包括公布實施、設置有關機構、研究落實法規配套,更無法迴避《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
(記者/連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