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7・旺報-綜合報導

2018-06-17・旺報-綜合報導
法理台獨 陸定義為解構、破壞一中

在反獨促統成為對台工作重點後,大陸正研究如何把法理台獨定義清晰化。大陸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講師段磊說,法理台獨的內在意義為:解構一個中國原則,破壞大陸和台灣在主權層面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狀態,關鍵目標是完成台灣的國家化建設,使台灣能夠真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法理台獨外在有三種形式:一是憲制形態,透過制憲、修憲、釋憲;二是法律形態,透過立法、修法活動,以法律虛置憲法,逐步弱化台灣法律體系中的一個中國規範約束力的目的,通過虛構台灣滿足國家的主要構成要件;三是國際法形態,強化台灣的國際空間活動能力和影響,臆造台灣人民自決權,踐行分離主義等。

段磊是日前參加在河南許昌的大陸全國台灣研究會2018年學術年會時,對法理台獨進行了深入分析。他認為,自1940年代末以來,在台灣島內部分台獨分裂分子的鼓噪下,在外部勢力的干涉與影響下,台獨已逐漸從一種政治思潮演變為政治行為和制度安排,並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兩岸實現和平統一的最大威脅。

2017年9月24日,獨派人士在「中國新歌聲──上海台北音樂節」,高舉「台灣獨立」標語。(本報系資料照片)
2017年9月24日,獨派人士在「中國新歌聲──上海台北音樂節」,高舉「台灣獨立」標語。(本報系資料照片)

段磊總結說,從實質規定性與形式規定性兩個層面出發,法理台獨的綜合性概念得以形成,所謂法理台獨,應當被定義為:以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完成台灣的國家化建構為目標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實踐狀態。

法理台獨的外在表現形態,段磊認為,其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憲制形態。嘗試通過制憲、修憲、釋憲等憲法變遷方式,推動對在台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1946年《憲法》進行全面變遷。

其二,法律形態。積極推動完成台灣國家化建構的法規範確認,通過立法、修法,逐步弱化一個中國規範約束力的目的;逐步強化本土化因素,推動台灣民眾國家認同觀念轉變;通過廢法,逐步消除推動國家統一的規範根基。

其三,國際法形態。在國際法上築造台灣是主權國家主要路徑;強化台灣的國際空間活動能力和影響;臆造台灣人民自決權,踐行分離主義。

(記者/林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