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4・旺報-分析整理

2018-10-04・旺報-分析整理
重罰范冰冰 劍指陸影視業亂象

傳遞依法整治概念 藝人年底前主動補稅免罰

大陸知名藝人范冰冰逃稅遭重罰,從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透過微信公眾號「長安劍」的分析可知,稅務部門查處范冰冰偷逃稅,不只是為了警示教育,而是「吹響依法整治行業亂象的號角」。從該篇文章一一解析是否天價重罰、為何只罰不判,援引相關法條,傳遞法治概念動機濃厚,可以想見,范冰冰不會是最後一位被罰的大咖藝人。

為何該文有代表性?「長安劍」是自2015年9月底上線的政法微信公眾號,訴求結合「網民的角度、官方的信息源、法治的態度」,以弘揚法治精神。加上寫作團隊「長安君」有中央媒體法治記者等背景,常發布不少政法領域的「獨家乾貨」,因而受矚目。

大陸稅務部門查處范冰冰偷逃稅,旨在依法整治行業亂象。圖為山東稅務人員為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 (新華社)
大陸稅務部門查處范冰冰偷逃稅,旨在依法整治行業亂象。圖為山東稅務人員為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 (新華社)

偷稅漏稅 最高罰5倍

此次罰逾8億人民幣,包含所須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是否「天價」?該文強調,范冰冰以「陰陽合同」偷逃片酬稅款,名下的企業偷稅漏稅,挑戰國家法律,應依律處罰;且憲法雖幾經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未改變。

同時,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偷稅漏稅後果寫得清楚:凡追繳稅款、滯納金,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是在法律規定範圍計算得出。

5年內再犯 仍須究責

該文也解釋網民疑惑—涉嫌違法金額之大,為何「只罰不判」?據大陸《刑法》第201條規定,逃稅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同時也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過,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因此,「偷逃稅款初犯之人只要態度良好繳稅認罰,就可不必坐牢;范冰冰偷逃稅款數億元,罰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范冰冰案Q&A
范冰冰案Q&A
央視2016年製作「演員天價片酬」專題,點名《如懿傳》霍建華(左)及周迅(右),共拿走1.5億元人民幣片酬。(本報資料照片)
央視2016年製作「演員天價片酬」專題,點名《如懿傳》霍建華(左)及周迅(右),共拿走1.5億元人民幣片酬。(本報資料照片)

隱匿證據 追查關係人

該文也意有所指點出,范冰冰一事絕非僅指單一個案,而是針對其背後的亂象。當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款,反映出娛樂圈赤裸的拜金之風,「自律無法緩解亂象,法律的強制力必當出手」,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

此次開罰也不只針對范冰冰一人。新華社報導,為了隱匿證據,范冰冰的經紀人在稅務機關調查期間,故意銷毀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已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另被點名的還有稅務機關人員。該文指,范冰冰及其名下的「明星企業」,竟然在職能部門的鼻子下面偷逃稅款,高達數以億計,「執法者怠於履職顯而易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開始問責程序,相關責任人被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記者潘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