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旺報-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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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一國兩制 享分權性自治權

陸學者建議採「複合式模式」 形同中央與準中央

對於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摸索台灣版兩制,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認為,可以用「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認為兩岸統一後制度安排可類似「中央與準中央關係」;台灣享有「分權性自治權」,而非港澳的「授權性自治權」,該構想有兩項特點:一是台灣具有一定程度對等地位,二是仍能體現「一個中國」原則,且台灣領導人自選產生,無須經中央政府任命。

▲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本報資料照片)

王英津指出,該模式並非像港澳模式,而是顧及現實,承認或認可台灣目前掌握的權力,2300萬人民固有的本源性權力,再透過協商,台灣向中央政府交還一部分體現國家統一的主權行使權(如外交權等),其餘「剩餘權力」予以保留。

台人自訂基本法

王英津認為此構想有兩大優勢,一是台灣享有一定程度對等地位,中央政府與台灣的關係,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是帶有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單位關係的性質,模糊處理兩岸關係定位紛爭;二是仍能體現「一個中國」原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因此,王英津認為,台灣模式與與港澳有六點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台灣基本法由台灣居民自己制定,不是全國人大;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台灣基本法沒有解釋、監督權;三是台灣領導人無須經過中央政府任命,僅由自選產生即生效,領導人不必每年到北京述職。

四是台灣基本法是與聯邦成員單位的憲法相類似的區域性憲法;五是在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部分事項適用;六是中央與台灣特別自治區是「準分權──合作」關係。另外,為體現兩者連結,可考慮讓台灣特別自治政府領導人兼任中國國家副主席職務。

共享中國外交權

外交部分,兩岸雙方可共享中國外交權,例如可考慮外交部常務副部長的位置留給台灣,或在中國外交部中,給台灣特別自治政府專開一個窗口,讓台灣透過中國外交部進行對外活動,並一同重新探討如何重組兩岸外交機構。

不過,這樣的台灣模式仍有許多問題待討論,王英津列舉,未來中央和台灣地區產生衝突時解決機制為何?是否借鑑聯邦主義相關做法,把衝突訴諸第三方?另外,台灣民意如何在中央政權體現,是設立專門代表團,還是在全國人大中實施「兩院制」?有待兩岸協商。

(記者/潘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