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旺報-綜合報導

2019-01-16・旺報-綜合報導
台胞領居住證 非陸「稅收居民」

國台辦:申辦資格中的合法穩定住所 不等同稅法的住所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月1日頒布,針對台胞如申領居住證,是否會被認定為「稅收居民」,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1月16日明白指出,不存在這樣的疑慮。居住證申領資格所指的「合法穩定住所」,與大陸稅法所說的「住所」,兩者並不等同。

馬曉光在例行記者會解釋,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增加反避稅條款,是一項普遍性的稅收政策,這些規則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在台灣地區的稅收立法中都存在。

行人從上海街頭的稅收廣告牌旁走過。(新華社)
行人從上海街頭的稅收廣告牌旁走過。(新華社)

返台視為無住所

他強調,台胞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一說。馬曉光昨做出三點說明:第一,台胞在申請居民居住證時的「合法穩定住所」,並不等同於《個人所得稅法》所說的「有住所」。台胞在大陸有合法穩定的住所,但因為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以後,返回台灣的,原則上視為「無住所」的個人,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
第二,他指出,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延續並優化原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優惠政策,對無住所個人來大陸境內短於6年者,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
第三,此次改革全面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起徵點,調整稅率表,增加專項的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台灣同胞在大陸就業和生活上的稅負。

2018年8月31日,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新社)
2018年8月31日,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新社)

批陸委會對著幹

針對陸委會認定台灣民眾至廈門市海滄區出任社區主任助理一職,原則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馬曉光回應,「台灣陸委會總是跟台灣同胞的利益福祉對著幹。這就是評論。」
另外,事關台胞返鄉的春節包機,馬曉光說,2018年12月26日,兩岸民航主管部門各自發布新聞稿,確認2019年春節加班等航空運輸安排。按照相關安排,兩岸民航主管部門已經於1月10日核准兩岸航空公司所有春節加班機的申請,今年總共是528班。

(記者/藍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