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2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草案,由於行政院提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要求不予增訂。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2日邀請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列席,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草案。陳明通在逐條審查時表示,政治性協議是相當動態的,一定要能掌握動態。國民黨團則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院版、時代力量黨團版都不予增訂,將來可以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把政治協商的監督機制放在一起。
行政院提案明定,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畫,應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草案明定,等完成談判協商後,應於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報告,及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並應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全國性公民投票,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始為通過。
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表示,大家都有不同看法、角度,4月22日草案審查完竣,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記者/呂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