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8・旺報-綜合報導

2019-05-08・旺報-綜合報導
刑法外患罪納入大陸 共諜將重判

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日後當共諜者,都將遭到重判,但也引發「綠色恐怖」的疑慮。
原本的《刑法》外患罪條文中,只有針對「敵國」、「外國」,但依照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並非外國,因此民進黨籍立委王定宇提案修法,主張將外患罪相關條文,從103條到114條通通加上「敵人」一詞,並於第115條規範「敵人」指的是「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不過因為民進黨團內部對於使用「敵人」一詞仍有疑慮,因此最終通過三讀的條文並未採用這樣的方式,而是改為新增115-之1條,規定外患罪章亦適用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經表決後,7日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115-1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另外,現行刑法第113條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表決後,7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立法院院會7日也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條文修正案,加重處罰散播災害相關假消息的行為,若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導致他人死亡,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他人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記者/季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