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3・旺報-綜合報導

2019-12-13・旺報-綜合報導
陸鞏固控股權 銀行增資須審查

為了避免國有金融機構因一些不正當的增資手段,而導致控制權轉手,國有資產流失。大陸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因增資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金融企業控股權,財政部門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大陸小型銀行近來飽受壞帳問題困優,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造成嚴重威脅,不少機構亟思以增資手段,來增加抵抗風險能力,大陸官方從今年11月開始,為進一步強化小型銀行的體質及資本結構,也鼓勵小型銀行進行重組及合併,以改善這些銀行的治理品質。但因為這些小型銀行,通常位於較為偏遠的地區,因此,金融監管機構,對於合併的過程不易監督。
今年5月,位在內蒙自治區的包商銀行發生財務危機,由建設銀行接管包商銀行,而在7月時,錦州銀行亦因為資金流動出現風險,宣布由工商銀行進行戰略性投資。以上雖為合法紓困,但為避免弊端,因此財政部特別以通知說明。
大陸財政部網站11日刊登的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明確進場交易相關流程,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其中,國有金融企業本級因增資導致國有股權比例變動,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因增資導致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金融企業控股權,財政部門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通知強調,被增資企業應對意向投資方進行資格審查,增資引入的投資方應當符合股東資質相關要求。通知指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增資資金應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增資額一般應低於投資方的淨資產),不得使用受託(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參與增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通知並指出,各級政府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金融企業注資,以及風險金融機構接受風險救助的情形除外。(記者/許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