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8月15日起,專法僅剩一年的施行時間,並且標準稅率及獎勵稅率分別提高至10%及5%,預期台商匯回資金的意願勢必較前一年度為低。會計師提醒,未來個人台商若有境外資金匯回需求,應以適用境外資金回台課稅解釋令為首要考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建議,台商個人不妨考慮依循財政部去年1月30日的資金回台課稅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匯回之資金若能舉證相關成本證明文件,則僅就所得部分課稅,且資金匯回後無管理或運用限制,相較於專法更能靈活運用。
林志翔提醒,個人處分海外財產時,若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可按實際成交價的一定比例推計其所得額,例如不動產按12%、有價證券按20%、其餘財產按20%,計算其所得稅;因此,個人出售海外財產而匯回資金時,可援引相關規定來適用解釋令,爭取較低實質稅負。
然而,資金來源為境外公司的台商個人,由於有些境外公司所在地無繳交財報之遵循要求,故平時無記帳或保存憑證之習慣,惟匯回境外公司資金時,本地稅務主管機關對於財務報表之文件認定,須境外稅務機關已受理申報或當地會計師簽證,或經台灣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因此建議及早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詳實記帳,以釐清境外公司資金的組成。(記者/葉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