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曾姓男子前年酒後向72歲的母親索取提款卡領錢買菸酒,因遭對方拒絕他竟活活打死母親;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認定曾男手段凶殘、母親死狀甚慘,量刑本不應從輕,但考量他非直接故意殺人且並非完全泯滅良心,依家暴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曾男無業且患有思覺失調症,日常生活多由母親照料,前年4月8日晚上他在住處1樓客廳處獨自飲酒,酒畢向母親索取其放在她那邊的提款卡,欲持之領款以購買菸酒而遭拒,他於是母親發生激烈口角爭執,以拳頭猛力毆打她,母親全身多處骨折致死。
歷審認為曾母因擔憂他精神狀態變化而與他同住,並負責照料其生活起居,對他關愛有加,而他受此生養浩恩,理應知恩反哺為報,竟不顧母親年邁體衰,揮拳打死母親致其在身心痛苦、驚懼中離世,有情眾生聞之皆會心有不忍。
合議庭認為,曾男犯罪情節實屬重大,量刑本不應從輕,惟念他長期遭受精神疾病困擾,並非完全泯滅良心,惡性尚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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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