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前年凌晨酒駕撞死1名機車騎士,台北地方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郭的行為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等罪判刑12年半,另不能安全駕駛部分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院認為,郭男第一次撞擊陳姓騎士後,儘速逃離肇事現場,才會繼續高速前行又撞傷另2名騎士,足見他此時已有「即使再次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之心態,而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合議庭認為,北院認為郭男撞擊3人都是過失,而無不確定殺人故意,判決有誤,應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將他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殺人罪判刑12年,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執行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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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