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緩慢前進,針對董事人數放寬不強制三人達成共識,未來新創企業一人公司可設一董0監。另外,所謂「大同條款」也增訂配套,未來過半董事可要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董事長15日未召開則可自行召開。
另外,不少委員認為,公司法增訂公司治理人員(公司祕書制)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很大負擔,主張不要入法。
立院經委會昨續審《公司法》修正草案,修法進入深水區,昨初審通過公司董事人數鬆綁,未來公司可設立一人、二人董事,一人公司可設一董0監,股東二人以上,可設一董一監。
官員說,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人數不得低於3人,新法修正後,未來公司將可依章程不設立董事會,董事人數可為一人或二人;一人董事以其董事長為董事,如此可避免一人公司去找人頭出任董事。
針對第173-1條俗稱的「大同條款」,未來將增訂配套,持股過半股東要召開股東臨時會,要先經過董事會同意,董事會15日內未召開方得自行召開。
政院版擬放寬持股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外界擔憂自行召開門檻過於寬鬆,恐影響公司治理,甚至讓陸資取得公司經營權,經部因此決定增加配套。
日前綠委提議配套,賴瑞隆版主張持股過半股東得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不願召開股東才可自行召開;蘇震清版認為,還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開股臨會,最後經部同意採賴瑞隆版本。
(工商時報/陳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