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0・工商-專家觀點

2018-05-20・工商-專家觀點
工商社論》展望智慧財產法院的第2個10年

智慧財產法院在2008年7月成立,至今已將屆10年。10年是個整數,值得檢討過去、展望未來。關於前者,本報前有過3篇社論討論,不再贅述。以下專注於如何建構智慧財產法院的第2個10年。

司法院的司法改改革規劃之下,關於「建構專業、效率、便民的法院、法庭及審判程序」改革項目,已有「(一)建構商業法院(目前暫時規劃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的決議:「為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性,本院已設有推動小組,規劃設置商業法院相關事宜,重點為商業法院之層級、管轄案件範圍、所需法官人數、是否需另制定商業法院審理法,及應規劃商業訴訟之配套措施(如專家證人、專門委員等相關輔助人力)」。

至於商業法院「進行方式與具體作為」,司法院網站表示「現已初步達成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為高等法院層級、所需法官人數為9人、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研議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結論。」司法院明顯再度顯現對於「專業法院及專業案件審理法」的偏好,而不擔心專業盲點,只不過此次不再青睞智慧財產法院。相較之下,目前智慧財產法院集一、二審民事案件與二審刑事案件於一身,共有18位法官。

在司法院依據計畫在12月完成相關草案之前,國人不確定司法院的構想是否繼續保留智慧財產法院。如果是不保留,這10年努力豈不前功盡棄?也不符合亞洲各國普遍設立專業智慧財產法院或專庭的趨勢(最近的例子是印度新德里設高等商業法院)。如果是保留智慧財產法院並由其審理一審民事案件與二審刑事案件,則比較合理,一方面累積的智財專業得以延續,一方面解決現行智慧財產法院同時擔任一、二審法院的弊端。

但是如果商業法院只管轄重大二審商業民事事件,則會有限制人民訴訟權(至少有一次上訴機會)而違憲之疑慮,更何況統計資料顯示,過去10年民事上訴二審的比率約有44% (一審共收件4,973件,二審共收2,167件),限定重大者才能上訴至商業法院,必定對產業權利救濟不利,連帶影響產業永續發展的意願。建議司法院再仔細斟酌研究。

真正具有開拓性的前瞻展望,其實應該是參考新加坡與南韓法院國際化的做法,使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成為國際上重視並樂於使用的專業法院。先談新加坡。該國在2013年決議將其打造為亞洲智慧財產中心,其中配套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國際商業法院,聘請任期制的外籍專家擔任其中法官,受理當事人同意請其審理的國際商務案件,新加坡政府劍及履及,修改憲法,並在2015年設立該法院,聘任11位外籍法官。不過受限於星洲智慧財產的產業不大、國際公司來此訴訟的意願不高,所以至今似未見到預期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南韓。其在去年完成立法,決議在專利法院及負責審理智慧財產的5個地方法院設立「國際智慧財產庭」,允許以當事人選定的外國語言當作法庭用語,進行審理、提供書狀與證據、詰問證人,法院最後以該語言做成裁判。此項改革影響甚大,因為一旦上訴,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都勢必要以該外國語言審理與裁判,連帶會帶動南韓整個司法界的國際化,使得韓國判決有更高的國際曝光與知名度,提高韓國法院成為國際商務爭訟在亞洲首選的機會。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成立10年,法官整體素質堪稱優秀,而且因為每年平均新收智慧財產民事案件約500件(遠高於日本的200件), 法官審判經驗豐富,再加上我國高科技智慧財產發達,所以如果能參考南韓之例,允許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國際庭審理個案,相信能為智慧財產法院找到新的發展方向與動力,更一舉提升我國整體司法界的國際化程度。

對於此項一舉數得、但是需要極大魄力才可能實現的改革,誠盼司法院不受既有司改框架掣肘,慎思後採行。
(工商時報/ 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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