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大同條款」引發工商團體憂慮中資將假借外資來台買股,影響台企經營主權與關鍵技術,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昨(12)日表示,陸資未經我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投資,查獲將開罰。陸委會已與相關機關擬修法,或將裁罰額度修至最高2,500萬元。
所謂「大同條款」,係指公司法修正第173之1條,內容為持股3個月以上、總數過半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條款引發工商團體憂慮,門檻這麼低,若像大同等股數較弱的公司派,容易受中資等不明股東挑戰,輕易撤換董事影響經營權穩定。外界也擔心,若大同條款通過後,會成為陸資的後門,甚至獲得台企關鍵技術。
對此,邱垂正昨表示,依照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投資行為,若經查核涉及陸資違法投資,主管機關可依兩岸關係第93條之1對非法投資人進行裁罰。
邱垂正表示,為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陸委會已會同相關機關,檢討修正並擬具兩岸條例第93之1的修正草案,提高對違法投資的陸資裁罰額度,由現行的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5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緩。
邱垂正指出,陸委會也會請相關主管機關投審會,就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強化管理,並持續關注相關情形,適時強化管制措施,以維護我國整體產業發展的最大利益。
在公司法三讀通過後,針對外界擔心對陸資開大門,經濟部長沈榮津昨天表示,經濟部最後已經做了些許調整,加上須持股3個月的但書,且公司重大決策,要2/3出席,還要過半通過,才能撤換董事或是修改章程,「這門檻還是相當高」。
至於外界擔心陸資繞道來台的問題,沈榮津強調,有兩岸關係條例把關,像過去金管會一有發現都會處理,而且防範陸資投資台灣,現在都已經有較嚴格的規定,不符合規定會要求賣股權,即使不賣股權,也不得行使股東投票等權益,各相關部會都會監督。
(工商時報/賴瑩綺、邱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