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2・工商-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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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租金收入 每月1萬免稅

政院訂下109年社會住宅5萬戶目標,住宅法也針對社宅租金收入擴大租稅優惠。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出租房屋給縣市地政局處或包租代管作為社會住宅,每月每屋租金收入1萬元免納所得稅,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相較一般包租公的43%更優惠,以月租金1.5萬元估算,兩者繳稅差距近1萬元。

官員指出,如果是一般租屋形式,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按照租金收入43%計算,換言之有57%的租金收入必須計稅。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屋主若租給主管機關、代管業,或透過房仲業媒合並代管,將房屋作為弱勢者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都可視為社宅形式。官員表示,社宅計稅部分,除了每月每屋租金收入1萬元免稅外,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

官員舉例,假設A先生106年度1至12月出租2房供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金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一年12萬元(每月1萬元)免稅額後,107年5月列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稅租金收入則為6萬元。另外,6萬元額度還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必要費用,換言之只有40%要計稅,因此僅2.4萬元併入綜所稅計算。

不過,官員指出,如果是一般包租公,假設租金收入都一樣情況下,18萬元僅能直接以租金收入43%計算損耗費用,等於有57%須計稅,因此會有10.26萬元須併入綜所稅計算。

社宅與非社宅形式租屋,兩者須計稅收入相差7.86萬元,若以12%綜所稅率計算,兩者實繳稅款相差約9,432元。官員表示,住宅法對於社宅的租稅優惠,立法宗旨是期望刺激大量閒置住宅作為社宅出租,解決年輕人或弱勢族群的居住問題,因此在租稅優惠上做出差異,如兩者在此案例,一般包租公實課稅率約6%、社宅包租公約1.6%。

(工商時報/林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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