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法委員任內的助理費用處理不夠嚴謹,被依貪汙罪起訴,她堅不認罪,結果被重判7年4個月徒刑,立即停職。她將提出上訴,如果被判刑確定,她將被解職,新竹市長就要改選。
小金額被重判 太不尋常
這項官司各方高度關注,一方面是高虹安確實是一位用心且有表現的立法委員,然後參選打敗國民黨及民進黨候選人,成為民眾黨唯一當選的縣市長,她的政治前途以及民眾黨的風評因為這個判決而大受影響;另一方面則是立法院助理費的處理方式並無定式,甚至規範彈性很大,高虹安的運用方式不無爭議,是否構成貪汙犯罪,將是一個很有參照價值的個案。
現在判決出來了,高虹安被重判,她的助理也受連累,但無論是「貪汙」方式還是所得金額都引人物議。根據判決書,助理們的「貪汙不法所得」,分別是466元、506元,最多也不過5642元,原來就不是源自貪瀆動機,而且金額區區小數,居然也被判刑;其實,這樣的判決是為了要找到源頭,藉以佐證高虹安貪汙事證確鑿。
當然,貪汙一塊錢也是貪汙,跟金額沒有必然關係,但這樣的判決是否事證確鑿而沒有爭議、所判刑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實在大有討論空間。即使是高虹安本人,所為「貪汙」的方式其實多屬灰色地帶,所謂「公積金」既有前例可循,現在也未絕跡,而且「貪汙」所得也不過11萬多,這樣就被判7年4個月重刑,實在太不尋常,也難令人信服。
民意代表的助理費處理問題沒有明確規範,以往因處理不當或是挪為己用而被判「貪汙」罪者所在多有,但金額多在數百萬之譜。相形之下,高虹安不但涉及金額很小,其不當所得與其說是貪汙,不如說是佔小便宜。
以民眾黨為高虹安抱屈而拿來對比的兩個案例來說。一個案例是民進黨新北議員周雅玲與胞妹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金額高達1300多萬元,並且挪用來繳納房貸、社區管理費、父親的計程車費等,判決卻分別是8個月及6個月有期徒刑,並緩刑3年。另一個案例是桃園市議員陳賴素美詐領助理費785萬元,判刑2年,緩刑5年,她未被重判的理由是挪用的款項多用在基層服務、弱勢關懷活動、紅白帖等選民服務工作,並非中飽私囊。相較之下,高虹安「貪汙」的惡性程度與金額相對較輕。
判決差距太大 不能服眾
從這類案例的判決來看,不論金額多寡,大體上是認罪者多能緩刑,不認罪者就不能緩刑。高虹安力爭無罪判決,主要是因為自認沒有貪汙意圖,佔點便宜構不成貪汙,以為力辯可以說服法官;不料適得其反,反遭重判。
其實,從案情來看,高虹安並沒有其他個案的詐領情事,她並未用人頭冒領助理補助費,她的助理都是真助理,不該的是她「挪用」部分助理加班費於「辦公室公積金」,而法官不認為這筆公積金的使用全為立委行使職務之必需,這正是高虹安獲罪的主因。至於「公積金制度」,也不是她首創,而是沿用民進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的做法。李俊俋遭人檢舉,迄今未立案偵辦,引發檢方雙重標準的議論。
就法官的判決理由而言,也不無爭論餘地,比如法官嚴詞批評高虹安「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這話說得很重,而且跟實際狀況有差異。其實,立委助理加班費入帳之後,負責管理財務的助理再分配是常態,立委既然是主事者,鑑於每位助理的薪水不同,加班費可能情況多端,分配與支用方式應由立委定奪,不能強以「官箴」標準衡量。高虹安不當的是將公積金用在私人用品上,她辯稱暫時使用後有回補,且回補金額超過她使用金額,但未獲採信。
我們不必幫高虹安辯解,但誠如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所強調的,法律就是維持平等,「大家就同樣的法律適用,這樣就好。」對不同政黨的政治人物必須採取同樣標準,判案也必須參酌其他類似的個案,在是否構成貪汙的認定,以及所處刑期的長短,判決上不能有太大差距,否則,難以讓社會信服,對司法威信也是傷害。(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