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3・旺報-綜合報導

2019-09-23・旺報-綜合報導
公務員過境陸轉機 也須事先申請

內政部配合國安五法修法 返台還要通報

針對內政部打算修正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並要求即使過境大陸轉機,也都需要事先申請與事後通報,若對通報內容有疑慮,必要時可請調查局協助處理。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昨表示,陸委會早在106年就有相關函釋,過境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需事先申請,修法只是完備法規。

綜合媒體報導,我國公務員和政務人員、地方首長等從2006年起進入大陸地區就需要事先申請,除經主管機關同意,還要向內政部遞交申請表,事後後還要填寫赴大陸地區返台意見反映表,勾選是否與大陸地區簽訂協議、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等選項。

內政部加強監管官員與公務員進入大陸。圖為桃園機場出境旅客。(本報系資料照片)
內政部加強監管官員與公務員進入大陸。圖為桃園機場出境旅客。(本報系資料照片)

意見反映表改通報表

不過,近日為配合「國安五法」的修法,內政部日前預告修訂「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新修正規定中,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的理由除了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還新增轉機、搭船,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要在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備。
此外,新規定中還將過去事後填具的「返台意見反映表」改為「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在新修正的通報表中,還新增相關選項,包括是否參加行程以外的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慶典、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等。

時機敏感引發熱議

修法還明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若在大陸地區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導致違法,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或許是時機敏感,相關修法消息傳出後,立刻引發輿論熱議。對此,陳宗彥則稱,現行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本來就要提出申請,且陸委會在106年就有函釋指出,去大陸機場中轉就算是進入大陸地區,修法只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備。
內政部表示,依陸委會民國106年1月26日的函釋,不論過境轉機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備。內政部考量實務需求,配合陸委會函釋修法,增列轉機(船)的申請事由,但在香港轉機不需事先申請。(記者/陳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