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旺報-綜合報導

2019-11-18・旺報-綜合報導
禁聚集、發宵禁令 港府有法可循

專家:可依特區公安條例、警隊條例 加快檢控涉事者

香港示威抗議行動不斷升級,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11月14日出訪巴西時明確下令「止暴制亂,恢復秩序」,形同發出最後通牒。多名香港法律專家表示,香港現有法律賦予特區政府許多有效的法律手段,希望相關機構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並加快對涉事者的檢控,真正彰顯法治。

11月16日下午,香港九龍塘駐港解放軍於附近道路清理路障。(中新社)
11月16日下午,香港九龍塘駐港解放軍於附近道路清理路障。(中新社)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特區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香港特區的《公安條例》和《警隊條例》等法律,實際上都賦予特區政府有效制止亂局的法律手段。例如《公安條例》規定,部分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壞行為已牽涉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關罪行,如拆卸或破壞建築物、阻止鐵路列車開行、強行進入、強占處所、在公眾地方打鬥、在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等。

政府可主動採取措施

多名法律專家建議,過去一段時間機場、地鐵、過海隧道等地都有違法暴力行為發生,危害公共交通。類似情況下,政府可以考慮需要時主動採取措施,申請臨時禁制令。

香港的法律也賦予特區行政長官有效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根據《公安條例》第17E條禁止在某些地方公眾聚集。行政長官還可根據《公安條例》第31條發出宵禁令,或根據第36條宣布某些地區或地方為禁區。

設特別法庭加速起訴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表示,實施宵禁、戒嚴等措施在香港並非沒有先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要盡快制止暴力破壞行徑,首先要加快拘捕及起訴涉事者,「如果只抓不起訴,別有用心的人會繼續煽動別人違法」。此外,不能只抓捕被煽動的年輕人,更要懲處背後的頭目。「如果只是抓小魚,不抓頭目,這些有計畫的暴力行徑也不會停止。」香港可參照其他地方設立「特別法庭」的做法,由熟悉此類案件的法官專職處理,加快檢控進程。(記者/藍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