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醫療保障局12月2日連袂公布《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點包括:有居住證者即可納入社保;社保戶口可攜帶及保留,繳費不到15年回台,可以先保留,之後去大陸再累計;受雇的台籍員工一律納保;港澳台大學生享有醫療保險補助政策等,比照大陸民眾享有的待遇。
大陸《社會保險法》共計15條,對納保資格、帳戶管理和企業投保都做出規定。在納保資格方面,在大陸從事個體戶工商經營的台灣居民,可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大陸就業且申領居住證的台灣民眾,可以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大陸居住且領有居住證的未就業台灣民眾,可以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大陸就讀的台灣大學生,可享有和大陸大學生同等醫療保障、參加醫療保險。
停社保 餘額一次提領
在辦理社會保險時,主管單位會幫台胞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台灣民眾在申領居住證時取得的公民身分號碼,就是他的社會保障號碼。
在帳戶管理方面,參加養老保險的台灣民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果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考慮到台灣民眾可能不會一直在大陸工作,或許會兩岸往返,《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台灣民眾在可以領取養老金之前就離開大陸,其社保帳戶可以保留,等到下次再到大陸工作、居住並繼續繳費,繳費年限可繼續累計。如果當事人以書面申請終止社保,可以把個人帳戶裡的餘額一次提領出來。此外,參加養老保險的台灣民眾如果在不同的大陸省分和城市工作,應當轉移養老保險。
企業未投保 依法處罰
此外,考量到台胞可能在台灣已投保健保或國民年金,不想在大陸重複加保,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在企業投保方面,政府有關部門應對台灣民眾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企業沒有依法幫受雇的台胞辦理社保,將會依法處罰。(記者/藍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