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8・旺報-綜合報導

2019-12-28・旺報-綜合報導
陸民事訴訟新規 雲端通訊可作證

微信、微博聊天紀錄 截圖即視為證據原件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布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於列為證據的「電子數據」範圍做出詳細規定,其中微信聊天紀錄等同被正式納入法庭證據。時隔18年,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再有重大修改。不過,有輿論質疑微信紀錄有偽造可能,而微信官方則曾在去年初發聲明,表明不會查看用戶的微信內容,亦不會留存任何用戶的聊天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其中最受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是明確規定電子數據包括的資訊和電子文件共5大類,網頁、博客(部落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資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料;用戶註冊資料、身分認證資料、電子交易紀錄、通訊紀錄、登錄日誌等資料;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位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浙江一名志工在某社區教導居民了解社群平台。(新華社資料照片)
浙江一名志工在某社區教導居民了解社群平台。(新華社資料照片)

詳細規定數據範圍

新規定要求當事人若要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若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則應當提供原件。
電子數據早於2012年就在大陸《民事訴訟法》中獲新增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其後於2015年的解釋中亦對電子數據含義作出原則、概括性規則。為解決實際審判中的操作問題,最高法這次對電子數據的範圍作出較詳細的規定,並規定當事人提供和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還規定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再掀隱私、資安疑慮

值得一提是,中國汽車製造商吉利汽車創辦人及董事長李書福去年初在一個公開活動上抱怨,現在的人幾乎是「全透明」,沒有任何私隱及資訊安全,直言「你看我們的電話、微信,馬化騰他肯定天天在看我們的微信,因為他都可以看」。
盈科律所資深律師趙攀表示,律師在民商事案件庭審中,經常要出示當事人之間的聊天紀錄截圖作證據。但一旦一方律師不認可,這樣的證據大家還是會有疑問。「最高院出台這個規定後,基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微信聊天紀錄的截屏可以視為證據原件。」

(記者/林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