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擴大,還有人故意隱匿不報逃避隔離,造成更多人感染,大陸的《刑法》中有相關規定,類似情節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罰最高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大陸學者指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可以適用相關規定。
在2003年大陸發生「非典」(SARS)時期,「兩高」(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即明確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將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 法律適用
而大陸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共黨報《人民日報》特別提出警告,如果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最高是可判死刑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屬於「突發傳染病疫情」,可以適用相關規定。
他說,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當事人只是從疫區返鄉,並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在1月27日,最高檢察院下發通知,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下發緊急通知,依法嚴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刑事犯罪,其中故意傳播新冠病毒等5種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陸多人已被立案偵查
大陸全國多人因隱瞞接觸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被立案偵查。專家認為,疫情敏感時期,一些人員在該病發生後,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隱瞞到過武漢或有意迴避去過武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大陸有人質疑對公民採取隔離措施無法律依據。中國醫師協會法務部主任鄧利強分析認為,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與公共利益出現衝突時,就要回到《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的法源問題。
閩男致使4千人被隔離
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卻有人刻意隱瞞被立案調查。在疫情防控中哪些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犯罪?官員工作不力也有違反紀律及法律問題,隱瞞疫情狀況及散布不實謠言等,都可列為犯罪行為。
近日出現多起刻意隱瞞旅居史的相關案件。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男子從武漢返鄉卻謊稱菲律賓回來,並且還多次參加宴席,致四千餘人被隔離。山東濰坊新冠一患者刻意隱瞞情況,致6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
四川雅安69歲男子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返回雅安的事實,且多次在外活動,接觸達100餘人,導致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當地已對侯某進行調查,查實後依法依規從嚴懲處。青海省西寧44歲男子苟某長期居住武漢市從事餐飲服務。返回西寧後出現咳嗽、發熱、乏力症狀。他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資訊,對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目前已被確診,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中南大學醫療衛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周宇君分析,隱瞞者雖未明確診斷患有突發的傳染病,或者被診斷為疑似突發傳染病,但國家及各級政府要求報告到過疫區的情況,在於防範突發傳染病的傳播。疫區接觸史,在傳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屬於重要的流行病學證據。隱瞞者如果被證明導致接觸者被傳染,甚至導致多人被傳染,符合該條的情形,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於散布不實謠言也屬犯罪行為,武漢男子編造解放軍進城全面接管謠言,引發市民在超市大量購物,被刑拘。針對「龍華醫院用集裝箱隔離病人,發燒病人2010例」資訊,龍華醫院聲明稱,該資訊為謠言,龍華醫院已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鶴壁一社區用酒精消毒引發爆炸也是謠言,該視頻實為武漢一社區居民樓發生爆炸,且起火原因並非使用酒精。
(記者/林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