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8・旺報-綜合報導

2018-06-28・旺報-綜合報導
陸「定居證」條件嚴格 提交文件繁瑣

台灣1987年開放老兵回大陸探親後,許多年少時即離開家鄉的老兵,選擇在晚年時落葉歸根,回到大陸和家人團聚。大陸公安部入出境管理局也在2008年公布「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審批通過者發給定居證,讓台灣民眾可定居大陸。

台灣民眾要定居大陸,其實條件非常嚴格,必須符合以下3種條件之一。一、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的人員;二、在大陸定居結婚3年以上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三、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上海警方展示大陸的身分證。(新華社資料照片)
上海警方展示大陸的身分證。(新華社資料照片)

申請時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其實相當繁瑣。必須交驗有效的台胞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身分證和出入境證件原件、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戶籍謄本,並提交複印件;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或確認有效的(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身體健康證明。

此外,還有大量的相關文件要遞交,例如:在台孤身一人的,須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孤身一人的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與大陸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身分證、戶口簿及其複印件,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申請夫妻團聚的,須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大陸配偶同意定居的書面說明,大陸配偶身分證、戶口簿並提交複印件,結婚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若在台灣結婚需台灣公證部門公證),大陸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存款證明。在大陸投資的,須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進出口額的相應證明。

(記者/藍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