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1・旺報-綜合報導

2018-10-21・旺報-綜合報導
坐月子條款還在 台商節稅有據

陸個稅法實施條例曝光 外商續享境外所得免稅優惠

大陸財政部20日公布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並向外界公開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一如外界原先預期,新版《個稅法實施條例》依然保留了台商最關切的「五年豁免」條款及俗稱的「坐月子條款」,未來台商只要符合新稅法的規定,並且報請大陸稅務主管機關核備,將可望繼續享受境外所得免繳所得稅的優惠。

在大陸昨天公布的《意見稿》當中,與舊法最大的不同,首先在於「居民個人」的定義,由過去的在大陸境內居住是否滿一年的判定標準,縮短為居住是否滿183天。由於「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在納稅義務上並不相同,前者在境內、境外的所得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新規定不僅將使個人的合法避稅空間遭到壓縮,預料這一標準的提高,也將會讓更多人被納入「居民個人」的徵稅範圍內。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曝光,「坐月子條款」保留,台商避稅有空間。(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截圖)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曝光,「坐月子條款」保留,台商避稅有空間。(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截圖)

居民個人 認定有變

不過,對於台商而言,儘管上述「居民個人」的標準認定有所改變,但草案中,仍延續過去「五年豁免」條款及「坐月子條款」,對於想要合法節稅的台商來說,仍然相當有利。

根據《意見稿》第4條規定,只要在大陸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不滿五年(即五年豁免條款),或是滿五年但期間有單次離境滿30天者(俗稱「坐月子條款」,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所得,在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備後,相關納稅人只要就大陸境內事業單位或者其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是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年度滿五年,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者,則該納稅人從第6年起,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者,就應當就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延續舊法 台商受惠

專家指出,上述規定基本上是延續了舊法對外商的優惠辦法,台商同樣也能受惠。換言之,未來台商只要符合上述「五年豁免」或是「坐月子條款」,就可以使稅收居民(即居民個人)的稅務計算條件重新歸零,且該動作可以每五年重複一次,對於這些外商人士在大陸境外收入均能享受免稅優惠。

另有了解大陸稅務法令的人士指出,新法不僅能拓寬稅源,也更能體現稅務公平原則,由於國際上不少國家對非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大多會給予一定的免稅優惠,從國家人才戰略及招商引資來看,類似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有其必要。(記者梁世煌)

名人觀點-個稅有利台商 仍須及早規畫

大陸稅務總局於20日稍早針對本次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專項附加扣除辦法》,提出修正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為期兩周,預計在11月4日完成徵集。

就日前通過的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並針對隨後的細則草案徵求意見稿,最具體的觀察重點即為稅務居民身分的建立與破除,亦即,全球所得課稅的「起始點」及「解套方案」。

依照未修正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與實施條例,赴大陸工作的外籍(包括港澳台籍)人士僅須就其大陸來源所得(如在大陸境內提供服務,在台灣、大陸或其他第三地領取的工資薪金所得)課稅,非大陸來源所得(如在台灣取得的房租所得或在美國取得的股利所得)基本上不須在大陸申報繳稅;惟欲達到此結果,須每五年破除稅務居民身分一次,亦即要試著在當年度一次性離境超過30天,或在當年度離境累計超過90天。

之前,最令赴大陸工作的台幹惴惴不安的規定,係依據修正後的稅法,一年在大陸待滿183天(反過來說就是一年離境不到183天),即成為大陸稅務居民,依法其台灣來源或其他海外來源所得必須在大陸申報。

本次《實施條例》草案的提出,若於徵集意見並完成修訂後,仍維持目前提議的條文,則全球所得課稅的規定對台幹的影響似乎不大;根據草案的條文與說明,非但第五年破除稅務居民身分的規定仍然保留,甚至不須離境超過183天,只要一次性離境超過30天即可。

不過,《徵求意見稿》中,離境累計超過90天的規定則不復存在。

另一個討論要點則是專項附加扣除的實施,在其《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中,雖已就各相關項目提出初步規定,且多依各項目採定額扣除,惟部分項目的實施細節,如給付海外子女教育費用及贍養老人,非在大陸居住是否亦可適用等問題,似乎仍待進一步釐清。

如此看來,台商總部欲規畫赴陸台幹的駐外期間,或對於其薪酬安排,似乎並不會較以往困難,對台幹們個人的稅負成本及風險應該也不致影響太大。惟大陸稅局加強個稅徵管的方向業已確定,公司與個人仍應及早規畫、安排,方有利於未來布局與長期發展。(劉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