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1・旺報-綜合報導

2018-12-21・旺報-綜合報導
落實探視權 陸配可伴子女成長

針對內政部朝有子女的陸配離婚後,有條件的續留台灣進行修法一事,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會長鍾錦明表示,這是一個正面的修法,也是符合人道精神的作法,可讓兩岸婚生子女雖面臨父母離異,但在成長過程也能和父母都有所接觸,因此,修法後不僅可加重陸配的撫養責任,也可落實陸配的探視權。

鍾錦明說,以往兩岸婚姻若不幸走到離婚這一步,孩子的監護權在經濟考量上,法院多判給家在台灣的一方,而未取得監護權又未拿到台灣身分證的陸配,就只能含淚被迫離開台灣,雖然法院也會判給陸配探視權,但是在路途遙遠、申請入出境手續繁雜及需要有監護權一方同意等等情況的阻礙下,往往無法落實陸配的探視權。

由於,孩子是父母雙方愛的結晶,就算離婚仍應以孩子最大利益為考量,所以,有一方被迫一走了之,對小孩的成長過程總是留有遺憾,且父母若是不歡而散,擁有監護權的撫養方常會灌輸孩子母(父)「不要他」、「壞男(女)人」等仇恨的情緒,造成孩子人格受到扭曲,無意中為社會未來埋下不安的因素。

鍾錦明強調,現在內政部能夠對陸配團體長年爭取的權益有所回應,是值得肯定的事,可以讓兩岸婚生子女就算遇到父母離異,也能和其他國籍新住民或台灣住民一樣,能時常與離異父母接觸,不僅可加重陸配的撫養責任,也可落實離異陸配的探視權。

(記者/孫曜樟)